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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中心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本中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及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党务、政务,是指科技创新中心在实施教学科研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二条对于在中心改革、发展、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党务、政务公开实行中心执行主任统一领导,党总支书记主持,各个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研究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党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中心应当向研究生公开以下党务、政务:

(一)中心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办公室、科研团队、实验室设置情况;

(二)管理办公室、各个实验室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实验室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四)研究生管理信息,包括研究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研究生奖惩情况,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五)科研情况,包括科研力量、科研计划安排、科研项目实施等;

(六)涉及研究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党务、政务:

(一)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程序等;

(二)面向社会的科研服务、服务范围、收费情况等;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研究所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中心向本中心教职工公开的党务、政务,除应包括本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心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中心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中心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五)中心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

(七)中心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八)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九)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党务、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依据本规定公开的党务、政务,中心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通过公文邮件系统通知全中心人员;

(二)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三)定期召开全中心教职工大会;

(四)向社会公开的党务、政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五)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党务、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中心应当主动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条党务、政务公开一般应在所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由所务公开工作机构按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由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中心执行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三条中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接受本中心教职工及研究生的监督。

第六章责任

第十四条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所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所务或在所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党务、政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科技创新中心

2019年11月20日